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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议办事程序: (一)申请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可直接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(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处,下同)办理有关事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的有关规定,申请人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申请人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。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的规定,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收费。 (二)受理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复议申请后,在五日内进行审查,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,决定不予受理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;对符合法律规定,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复议申请,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。除上述规定外,行政复议申请自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。 (三)审理与决定 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的有关规定,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。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,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,经说明理由,可以撤回,行政复议终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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